(2002.01.06协作组全体会议通过)
(2004.08.02协作组全体会议修订)
(2006.09.02协作组全体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为“山东高校机械工程教学协作组”。
第二条 山东高校机械工程教学协作组 (以下简称协作组)是驻鲁高校机械工程教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团体。
第三条 协作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机械工程教育工作者,坚持“交流、协作、提高”的宗旨,大力发展机械工程学科和机械科学技术,加强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教书育人,为实施“创新型国家”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山东省“制造业强省”和“创新型强省”建设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条 协作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教学改革,活跃学术思想,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协作组接受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的和全国机械工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作组秘书处设在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协作组的工作范围如下:
1. 开展学术和教改经验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交流教改信息,提高学科水平,促进机械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推进机械学科师资力量的培养;
2. 接受委托,承担教改和教材建设项目论证、评估、咨询,进行教材和科技文献的编审;
3.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4. 发展同省内外和国外教学团体和教育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讲座和展览会等活动,促进教学合作;
5. 组织成员参加各种有益的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成员
第八条 协作组由团体成员组成。成员为驻鲁高校承认本章程、有加入本协作组意愿的机械工程专业所在的院系或组织。
第九条 成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协作组活动;
2.优惠获得取得协作组组织编写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协作组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协作组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教改服务等;
5.对协作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作组章程,执行协作组决议;
2.完成协作组所委托的工作,向协作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3.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代表大会是协作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1. 制订、修改本协作组章程;
2. 制订工作方针和任务;
3. 审议协作组的工作报告;
4. 进行表彰和奖励;
5. 讨论决定协作组的终止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协作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十三条 协作组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主任委员会议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协作组经费来源:
1. 各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2. 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3. 协作组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十五条 协作组经费用于有益于协作组工作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十六条 对协作组章程的修改,需经主任委员会议通过后报全体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十七条 协作组需要解散时,由协作组主任委员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全体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2年01月06日第一次全体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九条 协作组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作组主任委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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